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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植入类和III类器械MDR认证可以豁免临床试验?

来源:医美达日期:2024-02-26阅读14

MDR法规中第61条第(4)-(6)款对临床试验的豁免要求如下:

 

Article 61 (4)

 

对于植入类器械和III类器械,应进行临床试验,但以下情况除外:

●该器械是在同一制造商已上市的器械上进行变更的,

●制造商证明该变更器械与已上市器械等同,且该证明已得到公告机构的认可,以及

●已上市器械的临床评价足以证明变更器械符合相关安全和性能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公告机构应检查PMCF计划是否适当,并包括上市后研究,以证明器械的安全性和性能。

此外,在第6段提及的情形中,不需要进行临床调查,具体见下Article 61 (6)描述。

 

Article 61 (5)

 

如果器械被证明等同于另一制造商的已上市器械,也可以依据Article 61 (4)不进行临床试验,但是还满足以下条件:

◆两个制造商签订了一份合同,明确允许目前申请MDR的器械的制造商能够持续完全地访问另一制造商的技术文档,以及

◆原始临床评价已按照本法规的要求进行,并且目前申请MDR的器械的制造商向公告机构提供了明确的证据。

 

Article 61 (6)

 

根据Article 61 (4) 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不适用于植入类器械和III类器械:

a已根据指令90/385/EEC或指令93/42/EEC合法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且其临床评价:

--基于足够的临床数据,以及

--符合用于该类器械临床评价的相关产品特定CS(如有此类CS);或

b缝合线、订钉、牙科填充物、牙套、牙冠、螺钉、楔块、板、线、针、夹子或连接器,其临床评价基于足够的临床数据,并且符合相关的特定产品CS(如有此类CS)。

202312月欧盟发布了MDCG 2023-7指南,这个指南旨在澄清将投放欧洲市场的植入类和III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要求豁免以及与等同性证明相关的相关条件。它还提供了与根据附录XIV3节证明“足够程度的数据访问”相关的例子和考虑因素。

 

MDCG 2023-7指南中特意强调:

 

▲以上临床试验豁免情形相互独立,即,除非直接引用,否则其中一个情形中概述的标准不适用于其他情形。

▲这种情形独立性的一个重要后果是,根据第61(5)条,对合同的要求不适用于第61(4)条第1-3款、第61(6)(a)条和第61(6)(b)条所述的案件。对于这些情形,只需根据MDR附录XIV3节中列出的标准在临床评估中使用相关临床数据证明等同性。

▲除了概述证明等同性所需考虑的技术、生物学和临床特征外,MDR附录XIV3节还规定,“应明确证明制造商有足够的权限访问与其声称等同的器械相关的数据,以证明其声称等同”。对建立等同性所需数据具有足够访问权限的要求本身并不需要两个制造商之间签订合同。

 

MDCG 2023-7指南中澄清了证明等同声称的合理性所需的“足够级别的数据访问”。指南指出,除了概述证明等同性所需考虑的技术、生物学和临床特征外,MDR附录XIV3节还要求制造商“[]有足够的权限访问与其声称等同的器械相关的数据,以证明其等同声称”。如上所述,证明“足够的访问水平”并不需要在所有情况下签订合同。合同仅适用于第61(5)条所述的豁免情况。还应注意,MDR附录XIV3节专门提到了证明等同性所需的数据:即,要求有足够的访问途径来确定评价等同性所依据的临床、技术和生物特征,而不是获得完整的技术文件。

 

MDR 61(5)所述的合同被推定为提供对证明等同性所需数据的完全访问。然而,在不需要合同的情况下,其他获取数据的手段可以证明足以支持等同性的证明。评价中的器械的制造商必须在CER中证明其获得的访问级别足够的理由,并且必须得到公告机构的认可。

 

该指南附录II中的表2提供了一些与证明等同性相关的数据访问方式的示例,并提出了与该数据访问级别相关的层次结构。它还指出了这些方法和手段的潜在局限性,可以通过这些方法和途径来解决这些局限性。表2仅用于说明目的,并非详尽无遗或规定性的,可供参考。

 

如果限制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并且无法得到充分解决,则表示访问级别更高。在这种情况下,不可接受的限制是损害等同性证明的完整性或准确性的限制,因此不能假设评价中器械具有与声称等同的器械相似的安全和性能特征。

 

还应注意,更高级别的数据访问与更强的等同性证明并不直接相关。例如,在表2的实施例1a中(即,与ED制造商签订合同,允许在持续全面地访问技术文件),评价中器械的制造商可以完全访问证明等同性所需的数据,但这些器械在MDR附录XIV3节中描述的一个或多个临床、技术或生物等同标准上仍可能存在差异。相反,在表2的示例1d中描述的情况下(即,具有相同设计规范和预期用途的器械由同一生产分包商提供给多个制造商,制造商可以获得证明技术和生物等同性所需的技术规范),可以假设评价中器械与其声称的等同器械等同。

 

如果制造商无法证明对等同性证明所需数据的足够访问水平,则不能出于符合评估的目的做出等同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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