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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510K注册服务

医疗器械510K注册服务

510(K)是指通过对拟上市产品与已上市产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进行比较,证明拟上市的器械与已上市的器械同样安全有效,即为等价器械(substantially equivalent, SE),从而获得拟上市产品可以合法销售的上市前通告的一条法规路径。与之等价的器械被称为(predicate device)。 申请者必须提交描述性的数据,必要的时候,要提交性能数据来说明器械是predicate device的等价器械。根据美国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律(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的规定,任何人应当在美国市场销售医疗器械之前的90天,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递交510(k)申请,除非该器械的申请途径为入市前许可(Premarket Approval, PMA)或者510(k)豁免。

此外,所有与销往美国产品相关的企业,包括但不仅限于:生产商,合约生产商,灭菌站,进出口公司等,都需要根据21 CFR part 807的要求向FDA进行工厂注册(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以及医疗器械列示(Medical Device Listing),所有美国海外的企业还需要同时告知FDA其在美国境内的美国代理人(U.S. Agent)。

我们为境内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流通和贸易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医疗器械美国FDA认证咨询服务:

一、医疗器械美国FDA设施(企业)注册

 根据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 807章节的要求,涉及生产和分销用于在美国进行商业分销的医疗器械的企业都必须每年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进行注册。注册的过程称之为工厂注册(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同时,这些企业必须向FDA确认他们进行商业分销的医疗器械,包括仅用于出口的器械,这个过程称之为医疗器械列示(Medical Device Listing)。

自2002年2月11日起,所有的美国境外的企业必须在进行工厂注册时向FDA指定一个美国代理人(US AGENT)的联系方式。

美国授权代理人:【注意:根据美国FDA法规,只有美国FDA授权代理人机构需要位于美国境内。任何不在美国境内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直接提供美国FDA授权代理人服务。请企业注意鉴别。】。

我们IMD医美达医疗器械咨询提供的医疗器械美国FDA设施(企业)注册服务包括:

1) 完成产品完成分类,判定其注册途径;

2) 为您向FDA申请支付工厂注册年费;

3) FDA工厂注册年费代理支付;

4) 为您完成工厂注册和医疗器械列示;

5) 向您提供美国FDA授权代理人(U.S. Agent)服务。

目前我们的FDA申请通过率一直保持在100%,我们承诺申请不成功,客户可以要求退还已收取的技术咨询费

如想获得我们提供的免费产品咨询和评估,请及时联系IMD医美达向客服人员索要认证问询表并填写好后发送客户问询表(尽量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便于我们准确评估)。我们在收到您提交的问询表以后,将在24小时内和您取得联系。

二、医疗器械美国FDA510K注册咨询

为了在美国上市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经过两个评估过程其中之一:上市前通知书[510(k)](如果没有被510(k)赦免),或者上市前批准 (PMA)。 大多数在美国进行商业分销的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上市前通知书[510(k)]的形式得到批准的。在某些情况下,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器械,既不要求递交510(k)也不要求递交PMA。

510(k)文件是向FDA递交的上市前申请文件,目的是证明申请上市的器械与不受上市前批准(PMA)影响的合法上市器械同样安全有效,即为等价器械(substantially equivalent)。申请者必须把申请上市的器械与现在美国市场上一种或多种相似器械对比,得出并且支持等价器械的结论。合法上市器械是在1976年 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器械(preamendment device),或者从III类器械中分入II或I类的器械,或者通过510(k)程序发现与这样的器械等价的器械,或者通过自动的III 类器械定义的评价建立的器械。与之等价的器械被称为“predicate device(s)”。 申请者必须提交描述性的数据,必要的时候,要提交性能数据来说明器械是predicate device的等价器械。再次说明,510(k)的数据是显示相似性的数据,即,新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的等价程度。

FDA 等价器械

510(k)不像PMA那样要求合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明,而是要求等价器械的证明。等价器械就是新的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一样安全有效。

与predicate device相比,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就认为器械是等价器械:

—与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相同的技术性能;或者

—与predicate device有相同的使用目的,具有不同的技术性能,但是并没有增加安全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并且证明人证明器械与合法上市器械一样安全有效。

所谓等价器械并不是说新的器械与predicate devices必须完全相同。等价器械是关于使用目的、设计、使用的或传送的能源、材料、性能、安全性、有效性、标注、生物相容性、标准和其他可应用的特征。

申请者在收到宣布为等价器械的指令之前,器械不得上市。一旦器械确定为等价器械,然后就可以在美国上市。如果FDA确定器械不是等价器械,申请者可以递交另一份含有新数据的510(k)文件,提出重新分类请求,或者递交上市前批准申请(PMA)。通常在90天内,基于申请者递交的信息,得出等价器械的结论。

谁必须递交510(k)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FD&C)行动委员会和21 CFR 807的510(k)规章中并没有特别指出谁必须申请510(k)——任何人都可以申请。但是,他们指定了哪种行为,例如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要求510(k)申请。

基于指定的行为,必须向FDA递交510(k)的如下所示:

1)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国内厂家;

如果成品器械厂家根据他们自己的规范装配器械,并在美国上市,那么必须递交510(k)。然而,器械组件厂家并不要求递交510(k),除非这些组件销售给终用户作为替换零件。合同厂家,这些公司根据其他的规范按照合同装配器械,不要求递交510(k)。

2)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规范制订者;

FDA审查规范制订者与审查厂家几乎一样。规范制订者是制订成品器械规范的人,但是器械按照合同由其他的公司来生产。因此,规范的制订者,而不是合同厂家需要递交510(k)。

3) 改变标注或操作严重影响器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

如果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严重改变了标注或影响了器械的其他条件,可能会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此时,你必须确定是否通过修改指南,删除或增加了警告,禁忌征候等等而显著改变了标注,还有包装操作是否能够改变器械的条件。然而,大多数的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并不要求递交510(k)。

4) 把器械引入美国市场的外国厂家/出口商或外国厂家/出口商的美国代理方。

何时需要510(k)

在下列情况下需要递交510(k):

1) 第一次进行商业分配(上市)。在1976年5月28日之后(FD&C Act进行医疗器械修正的有效日期),任何想在美国出售医疗器械的人都要求在器械上市之前至少90天递交510(k)申请。如果器械在1976年5月28 日之前不是由你的公司上市的,要求递交510(k)。

2) 对于已上市器械提出不同的使用目的。510(k)规范(21 CFR 807)对于使用目的的主要变化,特别要求递交上市前通知书。使用目的在器械的标注或广告的声明中指出。然而,如果使用意图没有全部发生变化,大多数的变化都需要递交510(k)。

3) 已上市器械发生改变或改进,如果这个改变能够严重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情况下。

申请人负责决定改进是否能够严重影响器械的安全性或有效性。无论得出怎样的结论,都要做纪录,此记录能够在器械主记录中反应出来,在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下,改变控制记录。如果被询问到,申请者就能够证明评估了这个改动。

对现有器械进行了显著影响器械安全性或有效性的改变或改动,或者上市器械的指南为全新的,或与原来不同的情况下,要求递交新的,完整的510(k)文件。

何时无需510(k)

下面情况下无需 510(k):

1. 如果器械厂家向另一个企业卖没有完工的器械,要求进一步加工,其中包括用于其它企业组装器械的零件的情况下,不需要递交510(k)。 然而,如果生产的零件是要直接卖给终端用户作为替代零件,就需要510(k)。

2. 如果生产的器械不上市或不进行商业分发,就不需要 510(k)评估或检验器械。这包括临床评估。如果生产的器械用于进行临床试验,则可能受到研究用器械赦免(IDE)法规的管理。

3. 如果分销其他公司国内生产的器械,代理商不需要递交510(k)。代理商可以把“Distributed by ABC Firm”的标签贴在器械上,卖给终端用户而不用递交510(k)。

4. 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器械现有的标签或条件没有显著改变,那么再包装者或再标注者就不要求递交510(k)。

5. 如果器械是在1976年5月28日之前合法上市的,就不用递交510(k)文件,除非进行了改进或使用目的上有变化。这些器械被称为“grandfathered”。

6. 如果是外国制造器械的进口商,在下列情况下不需要递交510(k):

a. 510(k)已经由外国厂家递交,并得到上市批准,或

b. 510(k) 已经由进口商代表外国厂商递交了,并得到上市批准。如果一个进口商代表外国厂商递交了510(k),那么所有从相同的国外厂商(510(k)持有人)进口相同器械的其他进口商就不要求递交此器械的510(k)文件。

某些Ⅰ类或Ⅱ类器械在第一次上市时可以不递交510(k)。Ⅰ类和Ⅱ类赦免器械的规范可以在医疗器械赦免中找到。

医美达将协助您完成510(k)的整个申请,并让您的产品最终获得美国FDA的批准,获得进入美国市场的入场券。

我们IMD医美达医疗器械咨询提供的服务包括:

1) 分析客户医疗器械产品,并且对产品申请作出最合理的方案

2) 推荐测试机构并且全程提供法规和测试指导,为您节约时间和费用

3) 我们能及时地跟踪和通报美国FDA的审核进程保持和FDA的良好沟通

4) 510(k)申请项目将由我们专业审核员进行编写和审核让你的项目顺利通过FDA认证

目前我们的FDA申请通过率一直保持在100%,我们承诺申请不成功,客户可以要求退还已收取的技术咨询费

如想获得我们提供的免费产品咨询和评估,请及时联系医美达客服人员索要认证问询表并填写好后发送客户问询表(尽量提供详细的产品信息,便于我们准确评估)。我们在收到您提交的问询表以后,将在24小时内和您取得联系。

1、510(K)文件

510(K)文件,即FDA对上市前声明(PMN)所需的文件,因其相应FD&C Act第510章节,故通常称510(K)文件。对510(K)文件所必须包含的信息,FDA有一个基本的要求,其内容大致如下10个方面:(1)医疗器械申请者费用附单;(2)CDRH上市前审评呈递附单;(3)申请表;(4)510(K)筛选清单;(5)510(K)摘要或声明;(6)510(K)陈述;(7)真实性保证声明;(8)性能标准;(9)计划标签;(10)实质等同性比较。

2、实质相等性比较(SE)

实质相等性比较是要证明所申请上市的产品和已在美国市场上合法销售的产品在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比较是实质相等的。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比较是510(K)申请的关键步骤。在进行比较时应从如下方面进行考虑:企业必须提供充足的资料证明,所申请上市的器械和被比较的器械是实质相等的(SE),否则510(K)申请不会通过。

3、510(K)审查程序

FDA在收到企业递交的510(K)资料后,首先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如资料齐全,则受理并给企业发出确认性,同时给出申请受理编号(KYYXXXX),此号码也将作为正式批准后的号码;如不齐全,则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充齐全,否则作企业放弃处理。

FDA在受理申请后即进入内部工作程序,其中可能还会要求企业补充一些资料。

在510(K)申请通过审阅后,FDA并不立即发出批准函件,而是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市场先前是否对企业有不良反映等确定是否对企业进行现场GMP考核,考核通过后再发给企业正式批准函件(Clearance);如无须现场考核GMP,则510(K)申请通过后立即发给正式批准函件。

三、服务程序

签订合同 →申请DUNS代码,指定美国代理人(如申请小企业资格,则时间顺延,约2个半月) →按照材料清单,客户提供材料 →按照FDA法规撰写510(K)材料 →取得DUNS代码,按要求支付510(K)审评费用 →提交所有材料给FDA进行审核,取得受理号 →FDA对产品进行审评,提出意见,注册专员全程跟踪 →公司注册→产品列名。

四、常见问题

向FDA申请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

1.在申请前必须明确产品是否被FDA认作医疗器械、产品类别、管理要求,明确申请工作内容;

2.对申请上市的产品查阅有否美国强制标准,产品是否符合该标准;

3.在准备510(K)申请文件前,需考虑是否真正需要递交、何时递交以及递交哪一种性质的510(K)申请:常规510(K)、特殊510(K)、简化510(K);

4.对申请过程中FDA所提出的问题应及时给予书面的、及时的回答;

5.向FDA递交的所有资料纸张大小应采用Letter Size(21.5cmX29.7cm);

6.所有递交FDA的资料企业需留有备份,因为FDA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即电子扫描登录,同时销毁申请资料,并不归还企业;

7.对少部分产品,FDA将对企业进行现场GMP考核,企业需参照美国GMP管理要求,并在FDA现场审核时配备合适的、对GMP和企业有一定了解的翻译人员;

8.告知FDA的正式联系人需对FDA法规和工作程序有一定的了解,并能与FDA直接交流,以方便及时反馈,企业可明确自己或委托咨询机构负责与FDA的日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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