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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三类医疗器械标签需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吗?

来源:医美达日期:2023-12-20阅读70

老师,请问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盒子上贴的标签,上面需标示注册证编号,注册名称等,请问需标注生产许可证号吗?

 

答:需要。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61日施行)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器械应当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标签的内容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确保真实、准确。

 

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四)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五)禁忌、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六)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七)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运输、贮存的条件、方法;

(八)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

 

由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还应当具有安全使用的特别说明”。

 

从上述规定看,并未要求三类医疗器械的标签标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那是不是就不需要标明呢?

 

再看一下《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014101日施行)第十三条的规定:

 

医疗器械标签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进口医疗器械还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

  (四)生产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委托生产的还应当标注受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或者生产备案凭证编号;

  (五)生产日期,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八)必要的警示、注意事项;

  (九)特殊储存、操作条件或者说明;

  (十)使用中对环境有破坏或者负面影响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十一)带放射或者辐射的医疗器械,其标签应当包含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医疗器械标签因位置或者大小受限而无法全部标明上述内容的,至少应当标注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并在标签中明确’其他内容详见说明书’”。

 

该条第(四)项规定了标签应当有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尽管《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是依据修订前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但仍然是现行有效的。

 

比照修订前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均未就标签标明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作出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是对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总体要求的规定,《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是对说明书、标签的具体规定,是对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说明书、标签规定的细化。

 

据此,不应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未就三类医疗器械标签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作出规定,就忽略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存在。

 

所以无论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还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医疗器械生产标签设计、印制和医疗器械购进验收时,更应执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更为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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