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如何做好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工作?
来源:医美达日期:2023-11-21阅读364
2017年,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其中第二十二条提出:“允许医疗器械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申请医疗器械上市许可”,自此建立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背景基础,自此之后,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的发展历经了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试点:2017年12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次年,广东、天津也相继发布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试点进一步扩大:2019年8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拉开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全国试点的序幕,依据通知的要求,湖南、福建、浙江等各省市逐步跟进,陆续出台了本省市的注册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真正落地:2021年3月,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出台,标志着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得到全面实施。
伴随着注册人制度的全面实施,注册人制度下的委托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下面小编将结合自己的经验,谈谈在注册人制度下,如何做好医疗器械的委托生产工作?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一)什么是注册人制度下的委托生产?
注册人制度下的委托生产是指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委托其他生产企业进行的生产活动,主要包括两方面:
一是设计开发过程中样品的委托生产,这里的样品委托生产不再仅仅局限于以往的创新医疗器械样品;
二是取得备案凭证/注册证后的委托生产,这里取证后的委托生产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只能委托一家受托企业生产,而是可以委托多家受托企业生产。
对于委托生产的定义,有一点值得注意:委托生产指的是最终产品的委托生产,不包括部分工序的外协加工。
(二)是否能够进行委托?
虽然我们将生产活动进行了委托,但是作为备案人/注册人(为方便与受托生产企业明显区分,以下称为委托方),我们仍对医疗器械的整个生命周期负有主体责任:
(1)需要建立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2)需要具备承担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的能力;
(3)需要建立健全与所生产产品特点、企业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
(4)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和能力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研发技术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法规事务人员,上市后事务人员;
(5)需要充分履行产品风险管理、变更控制、产品放行、售后服务、产品投诉处理、不良事件监测和产品召回等职责;
(6)需要具备指导及监督受托生产企业的能力;
(7)需要建立委托生产管理控制程序,需要对委托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除了对我们作为委托方应该具备的能力进行评估外,还需要对委托产品进行评估,《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不得委托生产。
(三)寻找合适的受托生产企业
在确认了我们有资格作为委托方并且我们的产品不在《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后,接下来就是最重要的部分-寻找合适的受托生产企业。
我们优先考虑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这样既有利于后续顺畅地协作沟通,又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其次再考虑专业的第三方服务公司,第三方服务公司一般有着完善的受托制度和丰富的经验;最后可以寻找产业园区或者孵化园区的一些生产企业。
(四)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评估
初步筛选出受托生产企业后,接下来就是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评估,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考察,主要是对受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保受托生产企业具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且能持续运行。
评估可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进行,在评估中重点关注受托方的生产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以及风险管理能力,从人、机、料、法、环、测各个环节开展评估,确保满足委托生产的要求。
(五)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合同
评估合格后,需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编制指南》,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质量协议以及委托合同,明确文件记录、文件转移、采购过程、生产过程、检验检测、产品放行、体系审核、售后服务、产品投诉、不良事件、产品变更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明确双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六)委托生产的实施
质量协议和委托合同签订后,就到了真正实施阶段。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中,委托方与受托生产企业可以共同参与,尤其是验证确认以及设计转化阶段,需双方共同策划,待产品定型后,委托方将产品技术文件交接给受托生产企业(此时最好列个交接清单),受托生产企业拿到委托方的技术文件后,要将其转化为本企业的技术文件,确保产品技术要求的关键技术参数、操作方法与申请人移交的保持一致。
接下来,受托生产企业就可以按照技术文件及质量协议等要求组织生产,承担产品的生产放行,确保生产出的产品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然后由委托方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确保产品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后批准进行上市放行。
(七)委托生产产品上市后工作
产品上市后,工作还远远没有结束,委托方还需做到以下几方面:
(1)日常工作:上市产品售后服务、投诉以及不良事件监测、分析、改进工作,受托生产企业有义务配合委托方进行产品上市后的监管,包括进行与生产有关的不良事件原因调查、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等;
(2)不定期工作:不定期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包括受托生产企业体系运行情况、质量协议的履行情况、委托产品的生产控制及生产放行情况等;
(3)定期工作:一是每年管理评审时需要增加对受托生产的评审,包括对质量协议的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开展评审,对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能力方面的评审等;二是每年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需要增加委托生产情况的描述,包括委托生产行为情况及实施管理的描述,委托生产的产品名称、产品批次、控制方式、质量状况和委托检验的管理等;三是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调度和风险会商时,要重点分析对受托生产企业管理和审核情况,并形成调度/会议记录。
(八)委托生产活动终止
最后,委托活动有始也要有终,当委托生产活动终止时,委托方和受托生产企业应该及时清理无效或过期的委托协议,委托方进行注册证上生产地址的变更,受托生产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上生产范围的核减变更或生产品种减少报告。要注意的是,虽然委托生产活动终止,但是委托方仍需继续履行已上市委托生产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测、产品召回和责任赔偿等责任,确保已上市产品的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