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型检测常见的五大问题
来源:医美达日期:2023-04-25阅读225
在医疗器械注册检验方面,由于人员变动性比较大,老前辈们不是升迁就是创业,或者转行,总之,对于注册的具体工作接触并不是那么多,而真正在一线奋斗、跑腿、打杂的都是刚入行、或入行不久的专业人员较多,所以就会在医疗器械注册检测方面遇到各类问题,而在遇到问题后,向各位前辈请教的时,有时候并不能完全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为此,我搜集了一些比较权威的答疑,供大家参考。文中仅一家之言,有误之处,望各位后台留言加以指正。
一、关于型号覆盖的问题。
1、审评没有检测覆盖,所谓覆盖,就是检测机构核对产品差异,如果认为差异不影响,出具的覆盖报告;
2、注册法规允许企业在注册过程提交典型型号的说明,但是主要是证明型号间差异不涉及临床差异(即不需要分开做临床);
3、按照省局组织的协调会,企业可向检测机构申请差异检测,如导管仅为长度差异,可在主检一个型号规格的前提下,差异检测长度(对应技术要求第1部分型号规格中的所有差异),审评的工作就是审核差异检测的合理性和完备性;
4、电子产品的颜色差异一般不涉及技术要求,可以申请,高分子材料的颜色差异直接影响到了材质,涉及其他物理化学性能,很难通过审评,当然颜色差异必然会涉及生物学评价的不同;
5、目前与各检测机构讨论电磁兼容的确认如下:产品形状影响到电磁屏蔽,必然涉及电磁兼容,所有检测所反馈覆盖的风险极大,而且目前所有申请产品电磁兼容95%不合格;
6、企业申请多个产品,首先自己先确认产品是否符合自己制定的技术要求,希望让检测所或者审评中心告诉他行不行,需要补做那些项目本身就是不合理的需求,应该是企业自检后,得出需要差异检测的项目,并提交研究报告;
7、另:企业申请的型号规格应该是已经生产出的成品,我们在审评过程中有发现多次情况,企业根本就没有做出产品来就来申请,这种情况还是下次做出产品后再申请许可事项变更合理。
二、关于标准更新后的执行及整改时限要求?
1、标准更新后,只对强制标准进行许可事项变更,强制标准不带T,推荐标准如果需要做,那就按许可来执行。如果强制标准中引用了推荐标准,那推荐标准也变成了强制标准
2、国家局强制性标准也必须先许可事项变更才能申请延续,和省局不一样。不要把省局的做法随意引申。
3、自强制性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该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产品注册后,如何产品发生变更,如原材料改变、结构改变,关键器件的供应商改变等,是否都要进行注册变更?
产品组成结构,或其他可能影响该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应结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关于EMC的问题?
1、产品有多个型号,之前没交EMC报告,我现在想变更其中一个型号,是否需要各个型号的EMC报告,还是只要变更的那个EMC报告就可以了?
EMC除了产品外壳颜色不同,产品外形有差异的,我们都没法得出安全有效没有影响,所以企业没有充分研究的,建议都做检测。
2、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要不要交EMC检测报告?
除了新增型号及增加对应有强标的组件,变更不要求执行强标,统一延续时一并增加。
3、大型医疗设备的EMC测试
◆首先,装不下,无非是3米法的装不下,10米法总能装的下的,各大检测机构现在都是10米法。现在,还有能开进一台公交车的EMC实验室。无非,就是一个测试成本的问题。
◆野外露天试验,也是大型设备EMC测试的方法之一,找一个本底干净,无辐射的野外,是可以做的。
◆说回检测机构最常见的做法,大型设备如果实在是搬动困难,一般也只会拆卸出电气部分,在EMC实验室里模拟一下即可
五、关于样品的问题?
1、申请注册的所有型号规格都应该做出合格的样品;
2、注册核查的时候让检查组把自己所有型号规格的生产批记录都核查,防止后面补检又重新补做样品真实性核查;
3、审评中心不做检测覆盖,仅评价申请人对型号规格差异性检测的合理、完备情况,发现有问题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检测;
4、根据电磁兼容检测情况,电磁兼容比较复杂,尽量做齐全点比较好。